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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住辽宁省大石桥市旗口镇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7时许,旗口镇杨屯村村民林某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大某某)联系购买200元冰毒,随后,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H****D的黑色一汽轿车将一小袋透明塑料自封袋包装的冰毒送至林某某家中,收取毒资200元。

另查,在2019年8月5日至21日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林某某贩卖冰毒,收取毒资总计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林某某、姜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五次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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