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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繁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现住繁峙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繁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繁峙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6月23日王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案由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某从他人手中购买部分毒品,后以每包5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出售给吸毒人员郭某某、刘某某。2019年11月22日7时40分许,郭某某、刘某某先后来到被告人王某某的住所准备向其购买毒品时被查获,经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人身检查,查获十小纸包疑似毒品土制海洛因,共净重0.5789克。后经忻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缴获的疑似毒品检材进行定性检验,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出售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繁峙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福寿

2020年33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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