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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88********,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场**组。2017年11月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0年4月7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4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5月至8月2日,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毛某某、肖某某等人联系,并通过微信收取对价,与毛某某、肖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润禾居鱼塘附近、蛟龙工业港附近等地当面交付毒品的方式,共十五次将零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毛某某十三次(分别为:2019年4月28日250元、2019年4月30日150元、2019年5月3日150元、2019年5月7日150元、2019年5月11日100元、2019年5月13日150元、2019年5月17日100元、2019年6月24日100元、2019年7月11日150元、2019年7月17日100元、2019年7月22日150元、2019年7月23日100元、2019年7月24日100元),贩卖给肖某某两次(分别为:2019年7月27日200元、2019年7月28日200元)。

2019年8月2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在挡获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毛某某(另案处理)后,由毛某某供认,根据线索于当日下午,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社区王某某经营的润禾居鱼塘处将其挡获,又根据王某某供述,再次返回润禾居鱼塘处将吸毒人员肖某某挡获。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1月1日被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由成都市双流区司法局对其在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双流区**街道执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明知系毒品而多次提供给他人并收取对价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芷攸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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