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082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1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3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20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街**附近,以7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76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
2018年11月5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爱工北街老船长烧烤门前,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
2018年11月1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赵某某微信****,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约1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赵某某,王某某以微信方式收取8****,以快递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发送至沈阳市**区**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转帐截图、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薇薇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在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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