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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刑诉刑诉〔2016〕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7011981********,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山西省运城市******组。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2月25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5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刘东“黄片”2816克。后经检测,该黄片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乾坤

2016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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