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3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山西省运城市夏县**镇*村,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刘东“黄片”2816克。后经检测,该黄片均检出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辩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违反国家禁毒管制法规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 莉
2016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虞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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