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6〕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4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6年1月27日退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6年2月15日复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2日9时许,公安临潼分局雨金派出所巡逻民警在西安市临潼区交口街办巡逻时,发现一辆车号为陕A****5黑色起亚K3S两厢轿车停放路边,准备进行检查。正在车旁摊点吃饭的车辆驾驶人王某某发现民警准备对其车辆进行检查,随即逃跑,被巡逻民警现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某某驾驶的黑色起亚K3S两厢轿车的副驾驶储物箱、主驾驶车门储物箱及汽车后排座位放置的蓝色钱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2包及电子称一台。公安民警对查获的毒品疑似物扣押称重封存送检。经鉴定:从王某某驾驶的黑色起亚K3S两厢轿车的副驾驶储物箱、主驾驶车门储物箱及汽车后排座位放置的蓝色钱包中查获毒品疑似物12包,净重45.9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现场扣押、称重、封存笔录及照片说明;
4、毒品检验鉴定报告;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法制,非法持有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权
2016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照片说明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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