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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路**号,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曾于2009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6月3日释放。其分别于2014年10月29日、2014年12月5日、2017年6月28日、2018年9月6日、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7月7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4月1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9日经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室的家中以人民币430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贩卖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

2020年3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号**的家中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贩卖一袋重0.79克的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及毒资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呈请控制下交付报告书、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栗萍

检察官助理:丁宁

2020年12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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