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1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民委员**营**号,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街**村**号**栋**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昆明市西山区**街**村**号大院门口旁边巷道内向吸毒人员范某某贩卖毒品“小马”十颗,交易完成后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95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缴获毒品;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范某某证言;5、鉴定意见:毒品理化检验报告;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0年11月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