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合浦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9日经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银海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件发生地为合浦县管辖,银海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4日改变管辖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购毒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0时使用微信联系陈某某(绰号“某某乙”)的男子购买400元毒品“K粉”,购毒人刘某某将100元毒资通过微信支付给陈某某,由陈某某帮忙垫资300元,并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400元毒品。被告人王某某收到陈某某微信支付的400毒资后,与李某某一起前往广西合浦县第四中学门口路边绿化带处,准备把贩卖给陈某某的毒品"K粉"放置在第四中学门口路边绿化带处时,还没来得急告诉陈某某让其转告购毒人刘某某取走毒品就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其用来贩卖的疑似毒品氯胺酮1小袋,并从被告人王某某随身携带的黑色袋子中还查获到疑似毒品氯胺酮6小袋。以上疑似毒品经分别称量,各净重0.71克、0.32克、0.74克、0.35克、0.5克、0.54克、0.52克,经送检鉴定,被查获的以上疑似毒品均检出氯胺酮。经讯问,被告人王某某对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微信账号聊天及交易转账记录截图、指认照片等;
2、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副本)等;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陈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言;
5、辨认笔录;
6、提取笔录、称量笔录;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查笔录;
9、视听资料: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量刑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对被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长方形袋子一个、OPPO手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桂文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目录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黑色长方形袋子一个、OPPO手机一台)、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及全案扫描光盘各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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