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广汉市西外乡竹村7组海椒厂对面上坡路处向肖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下通称冰毒)约0.2克,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2、2020年8月11日下午4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广汉市西外乡竹木村村公所前一上坡路旁向庄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1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3、2020年8月11日下午5点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广汉市西外乡竹木村村公所前一上坡路旁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15克,收取毒资人民币200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因神情可疑,在广汉市西外乡竹木村被广汉市公安局巡逻民警盘问时,主动供述了自己贩卖毒品冰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顾俊婷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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