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四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王高平(绰号阿牛),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王高平曾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4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0年3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9日被太仓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9日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8月26日释放。被告人王高平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高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高平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高平,听取了被告人王高平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高平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至5月7日期间,被告人王高平在太仓市浏河镇人民医院等地,采用微信转款等手段,先后3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约3.3克。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5日晚上,购毒人员谢某某向被告人王高平微信转款人民币2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高平收款后向上家徐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1500元。后被告人王高平按徐某某告知的地点至太仓市浏河镇人民医院附近,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2克。
2.2019年5月6日晚上,购毒人员谢某某向被告人王高平微信转款人民币13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高平收款后向上家徐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王高平将徐某某告知的交易地点微信发给购毒人员谢某某,谢某某和蒋某某至太仓市浏河镇人民医院附近一垃圾桶,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5克。
3.2019年5月7日下午,购毒人员谢某某向被告人王高平微信转款人民币3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高平收款后向上家徐某某微信转款人民币2300元。后被告人王高平按徐某某告知的交易地点取得冰毒后将交易地点微信发给购毒人员谢某某,谢某某和蒋某某至太仓市浏河镇市民广场卫生间内,取得毒品甲基苯丙胺约1.6克。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王高平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
2. 证人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高平的供述和辩解;
4. 太仓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
5. 微信交易记录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高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高平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高平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高平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娜娜
2020年9月29日
附录: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附:
1.被告人王高平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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