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王超,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湖州市**县**街道**村**村**号。2009年4月16日因盗窃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5年4月2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0月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5年10月8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11月17日因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安吉县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9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12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9年8月24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6日因吸毒被安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3日晚,被告人王超在**县**街道**村其家附近将一包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5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
2、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王超在**县**街道**村其家附近将一包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5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
3、2019年7月26日晚,被告人王超在**县**街道**村黄某某的轿车内将一包约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298元价格贩卖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取证据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流水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马某乙、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超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若一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超现羁押于安吉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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