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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单元402户,无业。1983年12月因犯盗窃罪、流氓罪被原青岛市沧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0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2年;1992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原青岛市沧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由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室的家中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1小包冰毒(约0.5克),获利100元;

2、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室的楼梯口以600元每包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另案处理)3小包冰毒(每小包约0.5克),获利300元;

3、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室的家中以600元每包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1小包冰毒(约0.5克),获利100元。

2019年10月5日14时30分至14时40分,民警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洛阳路**号**号楼**室王某某的住处查获3小包冰毒疑似物,共计1.96克,经鉴定均含有冰毒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辨认、检查笔录;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体民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贰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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