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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21986********,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镇**村**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路**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7日向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宿舍楼底以人民币9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宿舍**层以人民币3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2019年10月1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万柏林区**苑**区**号楼顶层以人民币100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温某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从其家中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一包,经称重,扣押毒品净重3.73克,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并公司鉴毒字2019第0211号)检验,从1401002019040211-001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16日被抓获归案,所得赃款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毒品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讯问笔录等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并公司鉴毒字2019第0211号)等;4.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温某某的询问笔录等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向他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冲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 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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