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杏检二部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8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镇**村**街**排**号。2011年1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29日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放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兴华西街友谊小区门口的花池里,后由吸毒人员党某某(已行政处罚)取走。被告人王某某获取毒资800元(其中300毒资未实际支付)。
2020年8月2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放在太原市尖草坪区光社派出所往北的公共自行车点监控灯杆底座下,后由吸毒人员高某某(另案处理)取走。被告人王某某获取毒资700元。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放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二电厂新学道实验小学门外西南侧电线杆下,后由吸毒人员杨某某(已行政处罚)取走。被告人王某某获取毒资800元。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将约1克冰毒放在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桥东滨河东路美特好超市对面的花池中,后由吸毒人员高某某取走。被告人王某某获取毒资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萍
助理检察官:郝亚妮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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