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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应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王某某(别名大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应县**街**号,住应县**里**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20年3月22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经应县公安局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于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为蹭吸毒品,仍多次为于某某提供车辆帮助其向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

2019年11月13日,应县公安局民警在于某某租住房屋内扣押毒品疑似物及电子秤等,经称量毒品疑似物重为3.31克,经检验,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应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志军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朔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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