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王帅,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201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9年8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8月3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3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1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强制戒毒2年,因吸毒,于2019年12月4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行政拘留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王帅在巴中市内多次向吸毒人员简某某、李某某、候某某、余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牟利。

(1)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简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次,重量约0.6克,简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600元。

(2)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2次,重量约0.6克,李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600元;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次,重量约0.3克,李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300元;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次,重量约0.3克,李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500元。

(3)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候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次,重量约0.2克,候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300元;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候某某贩卖毒品冰毒1次,重量约0.2克,候某某向其微信支付毒资300元。

(4)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余某某贩卖毒品冰毒0.2克,余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400元。

同时查明: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600元;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300元;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300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400元。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帅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王某某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毒资300元。总计重量约为1.5克。

2019年12月4日,公安民警在本市巴州区祠堂街一大排挡内将王帅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等;2.证人简某某、候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帅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帅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帅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帅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玉芳

检察官助理:李云云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帅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