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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14243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乡**村,住**村**巷**号。2019年11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同年3月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日侦查机关再次向本院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和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李某某妹妹的汽车去到吕梁市岚县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9包冰毒去到太原后李某某吸食了一包,后王某某驾车将剩余的冰毒带回平遥其家中。

经李某某介绍于2019年10月30日王某某以600元卖给违法犯罪嫌疑人郭某0.4克冰毒。

2019年11月2日王某某又以3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0.2克冰毒。

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又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0.2克冰毒。

公安机关另在其住所扣押了四包共计0.49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行之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树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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