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山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15年10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拘留3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6月2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王某甲明知同案人柏某某(另案处理)欲向他人贩卖毒品,仍然帮助同案人柏某某联系贩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并将同案人柏某某支付的毒资人民币800元转账给贩毒人员李某某。同日稍后,同案人柏某某按照约定去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广场向贩毒人员李某某购得毒品1包,再按照约定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建设北路与五华直街交界处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蒋某某贩卖毒品1包,后逃离现场。

2019年10月31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横钊二街路口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并在被告人王某甲处起获手机1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同案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祥超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1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