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119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人民医院职工宿舍。1996年4月15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7年,2006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成都从其朋友蒋某某处用15000元钱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一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一包,后驾驶其川A*****白色现代轿车返回广元。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经过广元陵江收费站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的车内检查出净重0.4克的甲基苯丙胺。同日15时许,从王某某驾驶的川A*****车辆手刹下的中央通道内搜查出一袋净重48.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一袋净重9.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99颗。
2、2019年4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将自己的车辆停在广元锦绣花都小区门口,在其车内向李某某贩卖0.8克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300元。
3、2019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袁家坝交警岗亭附近的红绿灯路口向黄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00元。
4、201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碧桂园小区,在其白色现代车辆上向廖某某贩卖一小包甲基苯丙胺,通过微信收取毒资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车辆通行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物证:现场扣押的毒品、车辆及涉案的手机等;3证人李某某、黄某某、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毒品称重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毒品称重,手机、微信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购买并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因其具有前科、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建议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浩入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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