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12时许,黄某某(在逃)与李某某商定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其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接受黄某某安排帮其运送冰毒。同日16时许,王某某在微信收取购毒人李某某转给其的200元车费后,打车至本市青羊区三桂前街89号旁,将一袋净重为0.32克的冰毒贩卖给李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李某某处查获该袋冰毒,同时从王某某处查获另一袋净重为0.11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刘建立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贰张,提讯证壹张,换押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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