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某在南昌县**镇**路某某车站路边贩卖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点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唐某某(另案处理),收取毒资300元。后唐某某将上述毒品贩卖给罗某某后共同吸食。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 证人唐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文龙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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