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二部刑诉〔2020〕26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厂工作,住江阴市**镇**村**上**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30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明知吸毒人员赵某甲、龚某某、赵某甲等13人滥用含有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仍先后多次在江阴市华士镇红苗村王巷上2号世纪佳联超市门口等地贩卖给上述人员复方曲马多共计11958片。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10月,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共计660片。
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8月,先后多次贩卖给龚某某复方曲马多片共计600片。
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300片。
4.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先后多次贩卖给夏某某复方曲马多共计648片。
5.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10月,先后多次贩卖给王某乙复方曲马多共计1908片。
6.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先后多次贩卖给夏某某复方曲马多共计1644片。
7.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先后多次贩卖给朱某某方曲马多共计1308片。
8.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10月,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共计660片。
9.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4月期间,先后多次贩卖给某某复方曲马多共计372片。
10.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先后多次贩卖给吴某某复方曲马多共计1794片。
11.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年6月,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共计684片。
12.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先后多次贩卖给顾某某复方曲马多共计1176片。
13.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4月至9月,先后多次贩卖给赵某甲复方曲马多共计204片。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6月6日被抓获时,在其住处被扣押到复方曲马多78片。次日,民警在江阴市华士镇红苗村王巷上2号世纪佳联超市门口快递收货点被告人王某某快递内查获复方曲马多240片。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及被扣押到复方曲马多共计12276片,含有盐酸曲马多613.8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甲、龚义、赵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指认笔录;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贩卖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曲马多成分的复方曲马多,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七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上**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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