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二刑诉〔2020〕27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住吉林省农安县**镇**村**。2014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6日被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20年10月1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鲍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冰毒一克。后被告人王某某以800元的价格向重庆上家购买毒品冰毒一克,并由重庆上家通过快递将约0.92克毒品冰毒寄至鲍某某处。
2020年9月29日,公安机关对鲍某某持有的疑似冰毒进行扣押,后经检验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当场对其持有的一部手机进行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微信收款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照片、邮寄快递单照片、扣押的毒品照片、称重照片;
3.证人证言:买毒人鲍某某的陈述,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扣押称重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搜查和扣押的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桂顺
检察官助理:罗 京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黄岩区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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