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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委会******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小某某”(基本情况不详,另案处理)在澄迈县**镇**旅租**楼以人民币1250元的价格贩卖了四颗半的毒品“开心果”(经称量,共净重1.3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MDMA成分)给蔡某甲,获利人民币500元,交易完毕后双方各自离开现场。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澄迈县**镇**路**球乐会附近被公安干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符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蔡某乙、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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