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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刑诉〔2020〕Z1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不了,男性,200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8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临高县****大街**法庭对面。2019年10月2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9日20时许,李某某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被告人王某某购买毒品开心果,双方谈好交易的时间及地点后,王某某于当日20时许在**镇**派出所门口将两颗开心果贩卖给李某某,并通过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收取了李某某300元的毒资。

另查明,王某某于2020年7月29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曾梅        

  书  记  员:林丹攸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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