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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100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人,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号。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4年11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秀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4年12月17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复兴城**酒店门口,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用透明塑料薄膜包装的毒品贩卖给购毒人李某某,二人交易结束即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王某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50元,从李某某处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8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案发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4.毒化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0.084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璐

2015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扣押的涉案款物现存放在海口市公安局博南湾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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