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潜检刑诉〔2020〕33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2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51967********,汉族,初中文化,江汉**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住**路**号**栋**室,2020年4月22日因吸食毒品被江汉油田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江汉油田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湖北省江汉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15时许,王某某同陈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后,来到江汉油田**小区**栋**室陈某某的家中,王某某与陈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19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联系王某某提出购买2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账200元;王某某见陈某某家中有毒品麻果和冰毒,便向陈某某提出购买,陈某某同意后,王某某向陈某某微信转账了500元购买了5颗麻果和一些冰毒。王某某离开**小区时要求杨某某给其微信转款40元作为车费,返回其位于**小区**栋**室的家中将毒品分装后,王某某随后下楼在一楼梯口与杨某某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搜出一袋麻果、冰毒混合物一袋重约0.23克、一袋麻果重约0.29克、一袋麻果、冰毒混合物0. 47克。王某某被抓获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前往**小区**栋**室将陈某某抓获,在陈某某家中客厅茶几上搜出一袋麻果重约1. 17克,一袋冰毒重约1.69克。经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上述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身份信息,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江汉油田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书;5、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讯问视频光盘;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华卫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