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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钟祥市**镇**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刑拘留,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0日由钟祥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16.22克。当晚22时许,王某某在其家中以1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李某某销售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15克; 23时许,公安人员在王某某家中将其抓获,从其家中二楼客厅床头柜抽屉内查获氯胺酮(俗称K粉)14.0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扣押清单、收缴清单、光蝶制作说明等书证;2、氯胺酮(扣押)等物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称量等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健康体检笔录、人体生物样本检测笔录等;6、微信交易记录及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氯胺酮16.22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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