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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14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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