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8月1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4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11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3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益阳市资阳区**镇**附近,以200元的价格贩卖了约0.14克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健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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