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2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兰州市城关区**号。2017年12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2018年1月4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街“居茗雅阁”向出售毒品0.15克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藏某某处查获海洛因0.15克、从王某某处查获海洛因0.1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蓉、张丽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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