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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7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区**坪**号。2002年11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2 年3 月1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罚款二十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 年7 月2 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 月13日因吸毒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靖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5时许,吸毒人员陶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以600元的价格购买半克海洛因。被告人王某某遂联系其上家罗某某(另案处理),按照罗某某发来的照片在藏毒地点找到毒品。当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什字**商场门口将从罗某某处购买的两小包毒品贩卖给陶某某,获利200元。陶某某将两小包毒品疑似物上交给靖远县公安局,靖远县公安局将疑似毒品物扣押后称量、送检,经称量两小包毒品疑似物净重分别为0.17克、0.17克,共计净重0.34克。2020年4月19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两份检材中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陶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提供他人贩毒线索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国荣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白银区看守所,1879315****;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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