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6********,水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现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盘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严某某向被告人王某某微信转账200元钱,当日16时许,在六盘水市**区**医院门口严某某又支付400元现金,王某某将用白色卫生纸包裹着的3颗毒品嫌疑物零包(净重0.21克)贩卖给严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材1、检材2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粉色oppo手机一部,涉案毒品海洛因0.21克;2.书证:六盘水市公安局禁毒工作支队收据、通话清单、指定管辖决定书、王某某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李某某、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决定书、逮捕证;3.证人证言:严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六盘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六)公(司)鉴(化)字【2020】327号;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扣押笔录、开封、取样、称量及封装笔录、手机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王某某的检查、提取、称量、辨认视频、讯问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0.2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另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订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敏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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