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号楼**单元**层**。于2018年11月8日曾因盗窃罪被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西安市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5日被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当日16时,民警在西安市互助路立交下南侧将购毒人刘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刘某某从被告人王某某处购买的冰毒一包;当日21时,民警根据被告人王某某与购毒人刘某某的聊天信息,在西安市互助路立交附近再次查获被告人王某某以“埋雷”方式交易的冰毒一包。经鉴定,两包毒品净重0.4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山门派出所民警抓获经过。
2、刘某某所作供述及辨认笔录。
3、查获记录及扣押清单、搜查记录。
4、调取证据通知书。
5、陕西津实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指认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晓毅
检察官助理:陈佳昊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新城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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