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一部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镇**平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6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一块。
2、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6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一块。
3、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8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三块。
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4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一块。
5、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8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三块。
6、2019年8月7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4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三块。
7、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两次以54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9块。
8、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2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2块。
9、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2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2块。
10、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2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2块。
11、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2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1块,毒品安钠咖液体1瓶。
12、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用微信转账方式,以180元的价格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向蔡某某贩卖毒品安钠咖固体3块。
13、2019年9月23日,在搜查被告人王某某的住所,电动车,身上,出租车时查获毒品安纳咖固体8块毒品,毒品安纳咖液体9瓶,毒品原植物种子一袋。经过现场称量安纳咖固体8块,共计净重546.2克,平均每块净重68.27克。毒品安纳咖液体9瓶,共计净重5262.8克,平均每瓶净重584.75克,毒品原植物种子一袋共计净重3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少量毒品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引泉
检察员:李博文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9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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