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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201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53******,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3月18日被麻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便通过贩卖毒品挣钱。王某某把从“**”手中购买的3克毒品海洛因分成了二十多份,每份在0.1克至0.2克之间。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11月9日、11月12日、11月13日、11月26日共5次向吸毒人员劳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每次交易都是吸毒人员劳某某电话联系好被告人王某某后,双方在**镇**路段见面交易。2019年11月26日19时左右,双方如往常一样交易成功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从劳某某身上搜出一小包用透明塑料包装可疑毒品“海洛因”,经称量净重0.136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劳某某的证言;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

5、​ 称量笔录、检验报告;

6、​ 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前科刑事判决书;

7、​ 话单信息;

8、​ 被告人人口信息资料、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筱娴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计叁册、光碟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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