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23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镇**村**村**号。曾因犯倒卖伪造有价票证罪于2005年被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从“阿华”(在逃)处购得一个冰毒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章愠浩。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以800元的价格从“阿华”处购得一个冰毒,后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叶某某。
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秋滨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叶某某、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块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在家候审(189*******)。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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