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碑林分局刑事拘留,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1月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收到吸毒人员贺某某(另案处理)欲购买毒品的微信及转账4025元后,通过“UU”跑腿将毒品送至本市科技四路地电小区门口,交给贺某某。
2、2019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再次收到贺某某欲购买毒品的微信,二人约定在本市南广济街保吉巷小区门口见面,正欲交易时,被民警当场抓获,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净重0.7790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报警登记表;
2、抓获经过;
3、鉴定意见及告知书;
4、证人证言;
5、被告人供述;
6、指认照片;
7、户籍证明;
8、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鹏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叁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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