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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为6101211964********,初中文化,家住西安市长安区**街**村人,农民,2013年11月12日王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开始从**村人白某某(另案处理)、高桥街办**村人薛某某(在逃)处多次购买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数量100至700元不等。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从白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3克,将这3克毒品与买来的药品“脑复康”参合压制后,再以书纸包裹成小包的形式卖于同村吸毒人员张某某,马王街办**村人李某某,高桥街办**村人姜某某等吸毒人员,每次贩卖价值50元或100元毒品。王某某将还未贩卖的已包裹好的19个小包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家中前门卧室炕头柜内,并将剩下的参合压制好的块状毒品海洛因藏匿于卧室门檐上,等待吸毒人员前来其家中,进行贩卖。2013年11月6日,公安民警得到线索后被告人王某某家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黄色塑料纸包裹块状两块,净重6.2克,书纸包裹白色粉末状19包,净重0.87克,经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均检出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4.证人证言;5.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毒品检验报告;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妨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4年3月17日

附:侦查卷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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