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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户,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无固定工作,群众,于2017年1月18日被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在青岛市李沧区**路**号院门口,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甄某某贩卖冰毒0.2克。案发后,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书证;2.甄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坤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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