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4********,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居民,家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号,现住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1月13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1月13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利益,多次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何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吸食,共贩卖毒品海洛因4.32克,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13.17克,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17.49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弥勒市**镇**路**KTV对面路边、****门口对面草坪上、弥勒市**小区内先后15次贩卖毒品给何某某,共向何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2.40克。
2、2019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弥勒市**镇****小区后门口处、弥勒市**镇车站旁的“一心堂”药店门口先后10次贩卖毒品给杨某甲,共向杨某甲贩卖毒品海洛因1.60克。
3、2019年11月11日12时许和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弥勒市**镇**号路**KTV对面路边先后2次贩卖毒品给杨某乙,共向杨某乙贩卖毒品海洛因0.32克。
4、2019年1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弥勒市**镇****小区内弥勒**供应站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7包用透明塑料布包裹的白色颗粒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计0.78克。同日12时25分民警依法对王某某位于弥勒市**镇**小区**幢**单元**室的住所进行搜查,查获白色颗粒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共计13.17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颗粒状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杨某甲证言;3.辨认笔录、辨认照片;4.搜查笔录、搜查照片;5.鉴定意见书;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17.4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巧
2020年4月4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光盘3张;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赃证款物品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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