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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7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雄县雨河镇瓜雄村街上以1000元贩卖毒品“马儿”17颗给陈某某,交易完成离开后被公安民警在**镇**村**组**路上查获,当场缴获贩卖的毒品可疑物1.5克,从王某某身上搜出毒品可疑物0.48克,手机一部,经提取送检,上述毒品可疑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搜查笔录、辨认笔录;4.毒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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