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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6〕1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湾**号)。2005年8月1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3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执行拘留,4月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4月7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区**号楼**单元**室,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1小包,净重0.1克。

2、2016年2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毒品时被抓获,当场从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毒资100元,从上述地点查获毒品海洛因6小包(每包净重0.1克,总净重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刑律,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陇、张静

2016年5月17日

附:1、案卷三册,起诉书八份;

    2、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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