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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街**号,2006年4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1年5月25日因吸食冰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2月28日因吸食冰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1月19日因吸食冰毒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5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2020年5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晚至1月12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朝阳区,向于某某(已判刑)贩卖甲基苯丙胺。2019年1月13日,于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钱包内起获白色晶体可疑物一包,共计0.04克。经鉴定,被查获的白色晶体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身份信息、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美荣

检察官助理:刘昊川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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