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石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耗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3********,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宜宾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暂住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20年5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园**号楼下及该小区门口先后七次向吸毒人员邓某某贩卖毒品大麻共计约110克。分别为:2019年10月11日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约10克,2019年10月29日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贩卖约20克,2019年11月19日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贩卖约15克,2019年12月2日以人民币2700元的价格贩卖约15克,2019年12月13日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贩卖约30克,2020年3月23日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约10克,2020年4月19日以人民币1800元的价格贩卖约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供词、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某指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王某某使用的移动电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邓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证人邓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
二、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园**号楼下及该小区门口先后四次向吸毒人员辛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大麻共计约31克。具体为:2019年9月30日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贩卖约3克,2019年11月8日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贩卖约8克,2020年3月24日以1500元价格贩卖约10克,2020年4月24日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大麻约10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供词、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截图、被告人王某某指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证人辛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对证人辛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
三、2020年4月一天,被告人王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旧宫**园小区门口,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马某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大麻约10克。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23日因吸毒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亲笔供词、被告人王某某指认贩卖毒品地点的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王某某使用的移动电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马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王某某辨认犯罪地点的笔录、对被告人王某某暂住地的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网上比对工作记录、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大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查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丽薇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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