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预谋,收取微信支付100元定金后,于当日17时许,在西安市**区**街道***村附近马路边与吸毒人员宋某、党某进行冰毒交易时被现场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并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3.1906克),在其租住房里(西安市**区**街道***村*组尤某家***室)查获并扣押毒品疑似物一包(净重0.6336克)。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两包毒品疑似物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2018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县***小区*门口与**路丁字口附近马路边,以2500元的价格(实际收取2300元)向吸毒人员姚某某出售冰毒5克,从中牟利、以贩养吸,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18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在**县***小区*门口与**路丁字口附近马路边,以1300元的价格(实际收取1000元)向吸毒人员姚某某出售冰毒3克,从中牟利、以贩养吸,所得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毒品鉴定文书,视听资料以及涉案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毒品为牟取利益而故意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党艳丽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合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庭审举证、质证提纲四份;
3、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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