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77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寿县人,住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1日被仁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2日晚上,在四川省仁寿县清水镇“成黑快速通道”旁边的“兄弟渔家”农家乐101房间内容留李某某、姚某某、张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立案文书、扣押决定书等文书;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8380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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