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0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8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0月2日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900元钱重约1克左右的毒品冰毒。
2、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0月14日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600元钱的毒品冰毒一小包。
3、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0月22日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600元钱毒品冰毒一小包。
4、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0月29日向吸毒人员刘某某贩卖了人民币钱900元毒品冰毒一小包。
5、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11月5日分别向吸毒人员刘某某和任某某贩卖了人民币500元毒品冰毒一小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达情节严重,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英
2021年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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