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路**号**幢**单元**室。2017年8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罚款500元,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2月因吸毒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20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0日中午,在天水市秦州区**路**家属院门口,被告人王某某给吸毒人员陈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 2、2020年5月12日早上,在天水市秦州区**公司门口附近,被告人王某某给陈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3、2020年5月8日下午,在天水市秦州区**巷口,被告人王某某给吸毒人员马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4、2020年5月9日下午,在天水市秦州区**巷口,被告人王某某给马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 5、2020年5月13日中午,在天水市秦州区**小区门口,被告人王某某给马某某以200元价格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小包(约0.1克)。6、2020年5月19日17时许,在天水市秦州区天水市**医院门诊楼东侧马路边,被告人王某某给马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时被当场抓获,从马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小包(净重:0.119克),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经鉴定:从所送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王某某具有能够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多次贩卖毒品的量刑情节,故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衍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秦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