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28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83********,汉族,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桥*****内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镇**村**队,2018年因为吸毒被凤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9年11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现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出售冰毒给何某某、夏某某等人,何某某、夏某某以微信转账方式向王某某支付毒资,王某某将冰毒放在指定的地点让购买者自行拿取,曾放至肥东县城关中学旁老乡鸡快餐店厕所内以及文一名门河畔围墙外等处。
现查明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王某某向夏某某贩卖冰毒,夏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27次,给付毒资共计30300元 ,购买冰毒共计12.9克,其中2019年11月7日转款800元,是何某某通过夏某某微信转账给王某某,购买冰毒0.4克。
2019年11月10日至2019年11月21日间,王某某向何某某贩卖冰毒,何某某通过微信向王某某转款6次,给付毒资共计6180元,其中2019年11月21日转款1200元用于向王某某购买冰毒0.5克,因被查获,未能得逞,王某某向何其军实际贩卖冰毒2克。
2019年11月21日民警在王某某住处查获冰毒0.09克。
以上王某某合计贩卖冰毒15.49克,其中0.5克未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疑似物、冰壶等;2.书证: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截图、微信交易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 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政俊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三只;
3.随案移送物证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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